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作為全國政采執法監管“指南針”,備受業界關注。截至2月13日,財政部已發布1003條政府采購信息公告,內容主要包括投訴處理結果、舉報案處理結果和監督檢查處理結果等。
那么,財政部發布的這些公告中有多少涉及空調電器?投訴舉報事項集中于哪些方面?招投標需注意什么問題?《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對此進行梳理。
34條公告對27個項目作出處理
據不完全統計,在財政部發布的逾千條政府采購信息公告中,有關空調電器的約34條,對27個采購項目作出處理決定,其中5個項目發布2到3條公告對不同當事人進行處理,比如對同一個項目分別作出投訴處理決定、行政處罰決定和監督檢查處理決定。
從公告類別來看,空調設備類(含民用空調、中央空調、機房精密空調)政府采購信息公告共發布22條,占比逾六成,排在第一位;UPS設備類公告8條,位居第二;電視、洗衣機、空氣源熱泵和開水器類公告各發布1條。
從項目投訴事項或舉報事項來看,主要集中于十大類,包括未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串標、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評審標準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提供虛假材料、項目屬性界定、重大違法記錄、投訴人主張自己的投標文件不符招標文件要求、響應優于文件要求卻未成交等。其中,又以招標文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中標供應商未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評審標準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等事項居多。
從處理結果來看,其中13個項目改變中標結果,成立的投訴事項或舉報事項包括提供虛假材料、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重大違法記錄、未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等。另外14個項目有的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有的責令限期改正問題。
某事業單位負責人透露,他們去年有個項目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違規操作,牽扯了不少時間和精力,最后被責令廢標,因此,現在格外重視學習。
16個空調項目項目屬性界定成難點
相比其他電器而言,空調采購需求更大,質疑投訴現象也更多。在財政部發布的22條空調類政府采購信息公告中,其中機房精密空調類項目公告13條,占居半壁江山。采購人機房升級改造需求較旺盛,而機房精密空調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此外,中央空調和民用空調類項目公告分別為4條和5條。
記者發現,其中兩個空調類項目的處理結果比較特別,一個空調項目因投訴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該投訴人被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1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另一個空調項目的投訴人主張自己的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根據《政府采購法》相關規定,該投訴人不具備針對該事項提起質疑和投訴的資格,駁回投訴。
此外值得注意得是,中央空調類政府采購信息公告中有2條關于項目屬性界定,均為多聯式空調安裝及采購項目,采購人為研究所和高校。其中,前者項目的投訴人認為該項目屬于工程招標,后者項目的投訴人認為該項目中屬于工程采購的部分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進行招投標。財政部對兩個項目的處理結果都一樣,即根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17條第2項規定,投訴事項均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
中央空調適用于政府采購法還是招標投標法?有關此類問題的討論不絕于耳,《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采訪了相關業界人士。
“從嚴格意義上說,中央空調都要實施政府采購,不能因為項目存在部分安裝,就說它屬于工程主體。”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高級工程師馬正紅進一步解釋說,如果僅僅采購中央空調設備,肯定屬于政府采購項目;如果該項目還帶有安裝工程,那它就屬于混合屬性的項目。通常他們在操作中央空調設備和安裝采購項目時,界定項目為貨物屬性,因為設備占大頭。
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采購中心業務主管唐贊認為,兩法皆可適用,工程領域有機電安裝資質,如果中央空調確屬工程項目不可分割的部分,歸為工程無可厚非。他介紹說,他們在實踐操作中一般還是遵循“誰占大頭”的劃分法,如果中央空調設備在整個項目中占主要份額,那么就應該歸為貨物類政府采購項目。“畢竟,混合項目屬性界定按照采購資金比重最大的來確定。”
“舊樓改造加裝中央空調或更換中央空調,從法理上看,應按政府采購項目進行采購,即使其中有安裝工程內容,但無論從設備價格占比,還是有利于項目實施上,都宜按政府采購法采購規范去進行。”華中師范大學原招標辦副主任曹慧東認為。
據了解,《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七條對項目屬性界定作出規定,采購人首先要依據財政部《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確定項目屬性,如果按照分類目錄仍無法界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購項目實施的原則確定。